1、“华侨城旅游卡”是深圳华侨城国际旅行社发行的,可在本公司指定营业网点及特约商家区域内使用,卡类别包括礼品卡,福利卡,联名卡及旅行卡,具体受理门店、消费范围、卡片余额可向售卡单位咨询或登录公司官方网站查询(www.oct-cts.com)。
2、该卡可充值,但不记名,不挂失,无密码,不透支,不计息,不兑现,请妥善保管。
3、每张旅游卡不限参团人数,不找零,不足费用以现金或其他银行卡补足,补足部分可开具公司发票;购卡时已向购卡人开具发票,使用该卡消费时不再重复开具发票。
4、卡片在充值后,次日中午12点后方可使用消费。
5、该卡有使用期限,请在有效期内使用完毕;有效期见卡背面提示,逾期将自动冻结该卡内余额。卡有效期申请延期需按余额1%逐月递延累计方法交纳管理费,如延期一个月,按余额1%收取,延期两个月,按余额2%收取,每次扣费最低不低于50元,以此类推,直至卡内余额为零。
6、持卡人在消费刷卡后,请仔细核对签购单的消费金额和余额,以保护自己的利益。
7、卡片不能弯曲,折损,不能长时间接触磁铁、手机、电脑等强磁场,避免高温,请保持卡片清洁。
8、卡片损坏或卡片消磁需更换新卡时,需交纳相应的卡片工本费10元/张,可将原卡内资金转入到新的卡片中。
9、如因卡片或POS机问题暂时无法使用该卡时,可通过系统后台进行紧急扣款,客人务必在紧急扣款单上签名确认。
10、当客人刷卡消费后,如因公司原因取消团队需做退款处理,不收取手续费,如因客人自身原因需做退款处理,经公司审批同意后,按退款金额收取5%手续费,款直接退入原卡中。
11、该卡为不记名卡,根据国家相关法规《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1〕25号)规定,如单卡充值超过一万元时,购卡人应向本公司提供真实姓名、身份证号码、联系电话等资料登记备案。
12、发卡时,购卡人有权即时查询每一张卡的实际金额,如发现金额不符或卡有损坏时,公司应予以退换。购卡人一经确认并领卡后,有关保管及使用责任由购卡人自行负责。如因保管不当,造成旅游卡遗失,责任自负,公司不承担购卡人的损失。
13、持卡人根据公司提供的旅游线路、行程、价格及排期选择旅游产品,选择旅游产品时按公司旅游操作程序提前咨询报名。咨询电话:26605599
14、持旅游卡报名者,应认真阅读并遵守本须知的有关规定。如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纠纷或意外,则依照报名者与公司签订的旅游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处理.